甘肃省水运海事系统在职职工
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运海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我省水运海事事业快速发展储备专业技术力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水运海事系统45岁以下非水运海事专业学历的干部职工,应当积极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成人高考学历函授教育。
二、本办法所指的学历教育专指甘肃省地方海事局、山东海事局、重庆交通大学、甘肃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在甘开办的交通运输专业(海事管理方向)专升本函授教育班,以及我局派送赴重庆交通大学参加的脱产专科学习。
三、凡志愿参加此次学历教育的职工,应当统一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考试费用自理。
四、凡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成绩合格,被重庆交通大学录取者,学习期间的学费、学杂费及赴重庆完成毕业设计的相关费用将由省水运管理局承担;各市(州)的干部职工来兰参加集中授课期间,食宿费、交通费由本单位承担;书本费个人自理。
五、由省局派送赴重庆交通大学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工资、福利、补贴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学费、往返路费由单位承担,食宿费自理。
六、参加函授学历教育的职工应当严格遵守课程安排参加集中授课,因故不能参加集中授课者,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校方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对无故旷课及经常迟到早退者,将给予相应处罚并影响年终考核成绩。
七、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包括函授和脱产学习),需与省局签订学历教育协议书,个人需缴纳1000元保证金,确保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者,退还保证金。
八、凡中途退学或不能取得毕业证书者,学习期间费用将由个人全部承担。
九、因不可抗力或身患重大疾病所致不能完成学业的职工,学习期间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十、本规定由省水运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海事系统在职职工 下一篇: 关于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任免的通知
|